跨國企業集團的全球最低税和香港最低補足税
- Henry

- Jul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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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Sep 25
跨國企業集團的全球最低税和香港最低補足税
2021年7月,香港與超過130個司法管轄區接受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公布的雙支柱解決方案中的國際税務改革框架(一般稱為「BEPS 2.0」),以應對數碼化經濟帶來的侵蝕税基和轉移利潤(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簡稱「BEPS」)風險。為履行香港應對跨境逃税問題的國際義務,和保障香港的徵税權,財政司司長在2024至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宣布,香港將由2025年起按經合組織公布的BEPS 2.0框架實施全球最低税,並引入相關的香港最低補足税。
《2025年税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的最低税)條例》(「《修訂條例》」)已於2025年6月6日刊憲成法例,以落實這項建議。
BEPS 2.0方案的支柱二
根據BEPS 2.0方案的支柱二,在緊接現時財政年度之前的四個年度中至少有兩個年度綜合收入達到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將被徵收15%全球最低税。全球最低税將透過兩套互相配合的規則實施,分別為:
收入納入規則 — 屬主要規則,旨在向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的母實體,就位於母實體所在司法管轄區以外,而其有效税率低於15%的成員實體(「低税成員實體」)徵收補足税;以及
低税利潤規則 — 屬把關措施,旨在確保所有未按收入納入規則徵收的補足税亦會被徵收。
兩套規則合稱為全球反侵蝕税基規則(Global Anti-Base Erosion rules,簡稱「GloBE規則」),旨在確保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在其營運的每個司法管轄區繳付至少15%的最低税,從而削弱大型跨國企業集團為減少應繳税款,把利潤轉移至低税或不徵税司法管轄區的誘因。規則亦可遏止各司法管轄區為爭取資金和投資,爭相降低公司入息税税率的情況。
GloBE規則容許司法管轄區按照GloBE的機制自行引入合資格當地最低補足税。如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在其營運的某司法管轄區的有效税率低於最低税率,該司法管轄區即屬低税轄區。已實施合資格當地最低補足税的低税轄區,可優先向位於該司法管轄區的低税成員實體收取補足税。否則,補足税將由另一個司法管轄區透過執行收入納入規則或低税利潤規則徵收。
香港的實施框架
在《修訂條例》下,《税務條例》新增第4AA部及附表61至64,以在香港實施GloBE規則。經合組織頒布、訂明全球最低税細則的《GloBE規則範本》會被直接納入附表61第1部,並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只作有限度及必要的修改,而附表61第2部則載有關於低税利潤規則的本地條文。根據經合組織發布的評註和行政指引(下稱「經合組織GloBE規則文件」),有關安全港、香港最低補足税及税務行政的條文(下稱「其他GloBE相關條文」)則分別訂定於附表61第3部、附表62及63。

Reference:
香港稅務局 - 跨國企業集團的全球最低税和香港最低補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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